您的浏览器版本过低,为保证更佳的浏览体验,请点击更新高版本浏览器

以后再说X
NEWS

新闻与文章

新闻与文章

法务范文双赢彩票10篇

作者:小编 发布时间:2023-05-04 10:58:05点击:

  双赢彩票官方网站二者都有财务咨询的属性。审计工作依据审计原理和审计法,对已经发生的经济核算业务进行公正性、一致性、符合一般认可的会计原则上进行验证并表达意见,其工作不是核算,而是对已经完成的核算即“过去的事项”进行验证并发表意见。法务会计的目的不在于公正性、一致性、会计原则,而在于掌握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全貌及其表现形式,以及其比例划分。

  律师是基于而产生的行为,是权与被权的关系,律师在权限内,依据原则实施行为,为被人提供取证、法律、辩护等服务,直接服务于诉讼活动。律师的工作可能涉及财产分割、财产归属等财产问题,也可能不涉及财产问题,其重点在“法”上,更多运用法律知识。一般意义上的证人大多是涉诉案件的目击者或知情人,并且要履行相应的回避规定,他们无需通过调查就可出庭作证,也无需专门的知识。因此,对证人,一般没有专业的要求,只要还原现场就可以了。法务会计的工作结果也是服务于诉讼活动,基于委托而为之,为诉讼提供证言证词,但法务会计工作内容更集中在经济利益划分、财产价值评估、权益分配等方面,与会计、审计、法学、刑事、心理学等紧紧关联,其证言证词需要运用专门的知识和方法,深入调查研究才可得出。法务会计涉及的诉讼往往案情更复杂、影响更深远、取证更艰深、印证更立体。一个好的法务会计同时也兼具会计师、审计师、刑侦专家、心理学家等特征。

  司法会计是“司法机关系统内部的人员”,其工作基于内部职责划分。司法会计从事的诉讼工作主要是会计鉴定,是协助诉讼参与者如法官、检察官、警官等实施司法会计检查;同时,司法会计还可参与非诉讼活动,如受理舞弊审计、舞弊诊断等,有时还参与经济事项调查。法务会计是中介机构,与司法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与司法会计事务所之间也不存在隶属关系,其从业者一般是注册会计师,其工作主要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不是行政安排。法务会计工作目的在于提供证据认定或否定存在犯罪事实、为经济纠纷的一方提供证据支持等。

  公司析产、个人析产在现实中屡见不鲜,由于没有相关专业知识,其中一方或多方往往利益受损,法务会计可极大地帮助有关当事人争取权益。(1)公司析产。公司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变更,都涉及权益的重新划分,包括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未收回的债权、未偿付的负债、知识产权、股权、实物资产等,变更过程必然要对以上权利或义务进行划分,该项行为需要复杂的专业技能以及与之配套的法律知识,如会计技能、审计技能、上市公司知识、公司法、证券法、知识产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支付结算办法、税收征管法等才能实现,任何一门单独的学科都不能撑起如此庞杂的析产重任。一个合格的法务会计要能条理清晰地分清各方权利与义务,保证析产的公平与正义。(2)个人析产。随着80后、90后的迅速成长,独生子女一代更加追求个性生活,传统的质量不高的婚姻将越来越少,离婚率居高不下带来新的析产:家庭析产。离异必然导致共有财产分割,利益的驱动也使得强势一方隐瞒财产、转移财产、违法对外赠与财产,使得婚姻中的一方权益受损。在西方,有专门打离婚财产官司的法务会计,他们负责调查一方或共有的财产来源、数目金额、表现形式、存放地点、转移情况、未来收益情况、变卖及隐瞒情况等,并结合过错原则、消费习惯等,保护弱势一方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权益。目前,我国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家庭析产往往依靠律师,有些地方甚至依靠私人侦探,因而不合理不公平的共有财产分割也时有所闻,导致妇女儿童的权益经常受损。如果我国有一支高素质的、数量足够的法务会计,相信这个局面将会得到极大改观。(3)合伙企业析产。目前,我国的合伙企业法规定的合伙形式为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其中,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没有法人资格,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特别规定:普通合伙人可以劳务作价出资,合伙人退伙、转换身份时,其对基于合伙期间及退伙后的债务承担相应责任。合伙企业由于不具备法人资格,权益及义务划分往往更加模糊,单纯合伙人自己清算或析产,纠纷在所难免;借助法务会计的专业工作,可将合伙人身份、合伙人出资份额、合伙人身份界定、合伙人入伙前后、退伙前后、身份转变前后的权利与义务做一清晰梳理,从而公平合理地保护合伙人权益、合伙企业权益以及其他合伙人权益。(4)破产财产分配。我国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法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法人企业(金融企业由国务院另作规定),即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制企业在股权、股份、组织机构等方面较合伙企业规范明晰,内部治理机制好,但破产企业因债权债务纠纷,再夹杂共益债务、破产费用、担保债权、职工劳动债权、积欠国家税款、普通债权、优先股、普通股、未履行完毕合同、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担保、无效财产行为、可撤销财产行为、代位权等,仅凭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很难做到条理清晰,此时,债权人迫切希望有勤恳敬业的专业中介机构介入,代表债权人高效翔实地调查破产企业财产及尚未收回的债权、收益,最大限度地实现自己的权益,这就是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法务会计利用自己的会计专业知识、法律知识、刑侦知识,借助心理分析等,追查破产企业分布于各处的财产、隐藏的财产、将要实现的收益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债权人利益。在欧洲,政府或法院都不直接参与破产案件,破产企业或债权人往往倾向于自己聘请管理人全程参与破产过程,自己从事破产财产的调查、收回、拍卖、清偿,其管理人的主要构成人员就是法务会计。管理人的社会认同度依赖于其工作的质量,一般标准有案情的复杂性、较高的清偿率、较低的诉讼率。我国目前的破产管理由法院主导,但具体的财产调查、核算、清偿等工作则由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师事务所等操作,这与西方的由法务会计操作虽有一定的差距,但也说明我国已经非常重视会计、法律工作在破产案件中的作用,在不远的将来,法务会计进入实际操作阶段将是必然。

  我国股市很不规范,纵然条规很多,但对广大中小股民来说,仍是雾里看花,他们的动机是投机,市场也像投机,尽管严格按照专家股评、公司报告、产业政策、大盘走势投资,依旧惶恐不安。如果我国有了法务会计,运用会计理论、审计技能、证券知识、相关法律知识,不难调查清楚上市公司到底是内幕交易,还是有人操纵市场,抑或是中介机构为了利益而做出虚假性陈述、误导性陈述,或者是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坑瀣一气,共同欺诈投资者。美国的安达信财务公司因为替安然公司弄虚作假,欺诈股民,股票一落千丈,导致股民巨大投资损失。经过法务会计调查,查出了安然、安达信的造假行为,也使其为自己的不诚信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二者先后破产。在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美国,尚且都有安然、安达信事件,充分证明仅有完善的法律,不能杜绝资产市场的欺诈疯狂,还需有人用专业的、法律的利器实施事前监督、事中监控、事后监查,这样,对资本市场才具有真正威慑力。在资本市场上,法务会计可以站在不同角度保护不同参与者的利益。站在股民角度,可追究上市公司以及为其服务的中介公司的责任,包括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站在上市公司角度,可以追究操纵市场者以及中介机构的责任,包括信息欺诈、空卖空买、利用资金优势进行虚假操作等;站在中介机构角度,可以追究上市公司责任,包括上市公司为利所趋,胁迫、利诱中介机构出具不实报告、虚假报告的责任。资本市场的混乱,短期内最大受害者是不明真相的中小股东、散户,长期来看,最大受害者是资本市场乃至国民经济,因此,保证资本市场健康发展,不仅仅保护投资者利益,更是为经济保驾护航,而法务会计的存在可极大地促进资本市场良性运作。

  法务会计对诉讼业务的支持体现在为涉诉案件提供专家证言等方面,是随着司法实践需要以及经济领域纠纷案件增多而逐渐发展的,并逐渐引起人们,特别是欧美国家人们的重视。在诉讼活动中,法务会计通过查阅涉诉单位及其关联单位的财务资料、法律文件、卷宗材料、往来信函、纪要章程等,运用法律的、会计的、审计的、心理的专门技能,分析、整理出类似于专家证言的资料,为司法、涉诉当事人提供专业服务。

  在发展法务会计教育、培训法务会计人才方面,西方国家走在我国的前面。据相关资料记载,截止至2007年,美国CornellUniversity、FloridaAtlanticUniversity、FloridastateUniversity、NewYorkUniversity等82所大学中,在本科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的有49所,占60%;在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课程有38所,占46%,;同时在本科、研究生阶段开设法务会计的有4所,占5%。我国目前在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有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财经大学、渤海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但与真正的法务会计专业相比,还有较大差距。我国已有大学开设法务会计方向专业,这适应了新形势下人才市场、资本市场、法律环境的需要,这类复合型人才的需求必将大大增加,高等教育中体现这一需求的专业发展必将得到体现,相信将会有越来越多的财经类、政法类院校会试点开设该专业。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1].

  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资源、财产等规定的详细程度。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时期一国的法务会计也会有所不同。综合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其运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2].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与监督和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计算,然后将其结果通过会计记录融入财务会计之中是其内容的主要方面。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税务筹划,也应属于企业税务会计的范畴。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权益以及确保企业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但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在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密切相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在市场经济下,商业信用被广泛运用,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商业信用的违背等原因,会产生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为法务会计的参与提供了基础。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4.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应运而生。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一般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依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

  5.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重要地位。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一般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

  6.物价利得会计。各国依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务会计可以使会计与法律有机酌结合,充分利用其专业素养的优势,克服传统会计人员不懂法律的缺陷。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7.社会福利保障会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历史非常悠久,随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等逐步健全与完善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需要相应的会计记录。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的介入,发挥法务会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作用。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

  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双赢彩票。目前,在我国少有人向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5.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法务会计的主体中应突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步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利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独立性原则。

  法务会计虽然早已存在,但对于我国来说还比较陌生,在实务中,它既是会计中涉及法律的会计事项,又是法律中涉及会计的法律事项。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杰克C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eAee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将会计学与法学融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我国的法务会计的概念是根据我国实际情况进行定义的,即我国的法务会计是指以会计理论为基础,运用审计方法和侦查措施,分析并解决法律实践中有关问题的一门科学。

  法务会计的产生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行业、各单位会计核算、经济管理的情况和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将各类知识融会贯通并在真实的经济环境中进行磨练,并通过实践来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才能使我国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得到根本提高。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双赢彩票,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j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人也迅速增长。1997年3月,美国成立了法务会计委员会;最近几年,美国还创办了一些内容涵盖会计欺诈、审计、税收等的法务会计期刊。美国的一些高校也设立了法务会计专业。法务会计的出现,当初主要与内部股票舞弊案以及储蓄信贷行业的丑闻有关。在我国,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后,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于1999年2月1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在往法》第五条中增加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因此,我们也需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间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4.适用法律多样性。我国法务会计适应多种法律。如刑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民法、行政法、会计法、会计制度、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呈多样性特点。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人人心。目前,在我国少有人问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人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人WT(〕的需要,我们应当大力培养法务会计人才。为此,有人设计了”三步走”的方案:第一步,从现在起用10年左右的时间,鼓励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在本科阶段辅修法律第二学位,尚不具备条件的学校可以鼓励学生参加法学自学考试。同时,在会计专业教学计划中适当增加法学课程,鼓励学生毕业后直接攻读法学双学位。第二步,从本世纪初到后叙年代,在继续上述工作的同时,在高校会计学硕士方向中设立法务会计研究方向。制定法务会计规范体系,初步建立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制度。第三步,从40年代后,我国已具备较强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可以将一些重点院校的会计学专业培养目标转向法务会计,同时建立法务会计博士学位,进一步完善法务会计资格考试制度。也有人认为,由于法务会计应有的广泛性,所以,单靠高等教育的培养是不够的,这就要求在职会计人员补习相关法律知识,从单一树人才成长为复合型人才。并且因为在职会计人员业务能力较强,有实践经验,能够很快把所学知识消化吸收。

  还有人认为,由于法务会计的特殊性和注册会计师的特有专业胜任能力,有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置法务会计部门。现有的注册会计师可以通过取得律师资格的方式从事法务会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协会应加强注册会计师以及法务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技巧的培训教育,向其提供有关方面的资料和服务,使其跟上社会发展步伐,掌握法务会计中的最新技术和信息。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国家有关部门和组织应当引导会计学界或组建专门课题组进行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实际,建立起与我国国情相适应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与规范体系。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会计信息是通用商业语言,市场经济环境下的会计法律问题会日渐增多。会计要与时俱进、要不断创新,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对于充实和丰富会计理论,对于促进会计学科建设,对于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应该将法务会计作为我国未来会计的主要研究方向之一,应该成为我国的会计研究战略目标之一,只有这样,我国会计研究才能成为会计实务的预言者和指导者。目前,我国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从整体上看,尚处于起步阶段。应该说,大力推进法务会计理论研究,建立法务会计理论框架,既有理论意义,也有现实意义。

  美国著名的会计学家C.杰克。贝洛各尼与洛贝特。J.林德奎斯特,曾对法务会计(ForensicAccounting)做出简明的解释。他们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是“运用相关的会计知识,对财务事项中有关法律问题的关系进行解释与处理,并给法庭提供相关的证据,不管这些法庭是刑事方面的还是民事方面的”。我国著名的会计学者李若山认为,法务会计是指“特定主体运用会计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调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提出自己的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新兴行业”[1].

  由此可见,对于法务会计的理解可归纳如下:从学科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与法学于一体的新兴的边缘会计学科;从实务的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法制规范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的技术方法。

  法务会计最早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产生于美国,它是因应大量内部股票舞弊案和储蓄信贷丑闻的出现而在美国发展起来的一门新兴行业。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发展得相当快,据《美国新闻与世界报导》杂志1996年开展的对美国21世纪20种热门行业追踪调查的结果,会计领域中的法务会计在这20种“热门行业”中名列第一。目前,一些大的国际性会计师事务所(如美国“五大”会计师事务所)纷纷在内部设置了法务会计部门,大量增加法务会计人员,其业务收入也迅速增长。

  1.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与传统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成本会计等不同,它不是某个“单一会计”,而是更广泛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同时吸收了审计和统计的部分技术方法,融会计、法学于一体。与此相适应,法务会计人员须具备的专业知识要求包括:首先,必须具备丰富的会计知识和财务知识,这是了解经济事项的基础;其次,必须具备丰富的法律知识,这样才能利用自己的专业能力,配合律师的工作,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保障客户的利益;再次,必须学会运用审计技术和调查技术,具备独立的调查分析能力。

  2.法务会计以经济纠纷中的法律问题为重点,涉及民事和刑事,一般多见于民事案件。针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法务会计人员站在为当事人服务的立场上,通过调查分析,确定责任的发生原因及其归属,并通过法律手段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以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3.法务会计的最终目的是提出专家性意见,以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作证的依据。一般来说,法务会计的最后结果是一份报告,这一报告对企业的经济情况(尤其法庭所关注的问题)进行描述、说明、调查分析,并根据调查分析的结果提供专家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法庭判决的依据。

  法务会计的内容取决于法律法规体系的完善程度和法律、法规对经济活动、经济行为、资源、财产等规定的详细程度。由于上述因素的影响,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不尽相同,甚至在不同的时期一国的法务会计也会有所不同。综合各国法务会计的内容,其运用主要在以下方面:

  1.企业税务会计。税务会计是以现行税法为准绳,以货币为基本计量单位,运用会计学的理论和方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连续、系统、全面核算和监督的专业会计[2].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对应纳税款的形成、计算和缴纳进行核算与监督和对涉税事项进行调整计算,然后将其结果通过会计记录融入财务会计之中是其内容的主要方面。在企业组建、投资、筹资、经营、改造等过程中,为减轻自身税负而进行的税务筹划,也应属于企业税务会计的范畴。法务会计人员的介入,有利于保障企业利用税法取得合法权益以及确保企业不因纳税方面的任何疏漏而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司法会计。这一约定俗成的专用名词并非特指司法机关内的会计业务,而是泛指司法机关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及其理论,对案发单位的财务资料进行勘验(即查账),发现犯罪线索,搜集、鉴定证据,确认有无犯罪发生和涉嫌犯罪性质的一种技术性司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司法会计是法务会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由司法机关主持进行的一项法律诉讼活动。司法会计本身不属于会计活动(没有记账、算账、报账等业务),但其活动对象、内容等都与会计有密切的联系,而且从事这种法律诉讼活动的司法人员都要凭借其法律、会计、审计知识执业,因此,称之司法会计。在大量的违法违纪的经济案件、经济纠纷、民事诉讼中,由于大多与会计业务、会计资料密切相关,在进行这些方面的法律诉讼中司法会计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3.债权债务理算会计。在市场经济下,商业信用被广泛运用,企业因购销合同的履行、贷款结算等形成大量的债权债务结算关系。在结算过程中,可能由于对商业信用的违背等原因,会产生一些与之相关的法律诉讼,这就为法务会计的参与提供了基础。

  4.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经济的飞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使了保险业的发展,保险赔偿责任也随之增加,在此基础上,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应运而生。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一般根据保险法律对各类保险责任界定、保险赔偿标准、保险时效等的规定,依据会计资料、运用会计方法正确理算保险对象的总损失、理赔比例、理赔金额等,维护投保人的合法权益。公务员之家版权所有

  5.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经济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海上航运业和保险业的发展,海损事故损失理算和保险理赔接受的产生,将会计与法律相结合的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业务推到了会计实务的重要地位。海损事故理算会计一般根据有关国内法律、国际法律、国际公约(条约)等,对海事碰撞等海损事故的责任归属、是否加入某一国际公约、直接及间接损失数额等进行确认、理算。

  6.物价利得会计。各国依据物价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益法等相关法规的规定,可以确定各种商品、劳务的合理定价标准、涨跌幅度,从而确认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合规。法务会计可以使会计与法律有机酌结合,充分利用其专业素养的优势,克服传统会计人员不懂法律的缺陷。它对保障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消费者的正当权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7.社会福利保障会计。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历史非常悠久,随着完善的社会福利保障体系的建立,住房基金、养老基金、退休基金、医疗基金、教育基金等等逐步健全与完善起来,其形成、支用和结存也都需要相应的会计记录。在这方面特别需要既懂会计又懂法律的法务会计的介入,发挥法务会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作用。

  21世纪的中国将是一个越来越健全的法治国家,同时会计也将面临越来越复杂、越来越完善的法律环境。在此情形下,我国对法务会计的需求更显迫切。

  国外的实践表明,法务会计是治理财务报告舞弊的新型利器,是财务报告舞弊的克星,是企业治理“链”中新增的一外部环节。法务会计在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运用,有赖于其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健全的法律法规体系、高素质的从业人员、超前的理论研究等现实基础,而我国在这些方面明显存在不足和缺陷。有鉴于此,我国目前可以有选择地推广运用企业税务会计、司法会计、债权债务理算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会计等法务会计,这几个方面在我国实务中具有一定的基础;至于社会福利保障会计、物价利得会计、海损事故理算会计等,由于客观条件不甚成熟,可待条件相对成熟后再予以推广。

  为使法务会计在我国顺利开展,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加强。

  1.加强宣传力度,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目前,在我国少有人向津法务会计,甚至连许多会计理论工作者或专业人员也对此知之甚少。所以大力宣传法务会计、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是使其在我国顺利开展的关键所在。

  2.加强法制建设,健全完善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快完善司法体系,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建立健全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法规体系是规范会计行为的前提,单凭会计知识难以正确处理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所有会计事项,而法律对市场经济的规范也需要通过会计计量和记录。并在此基础上,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统一的法务会计鉴定技术标准,这一标准一般包括:鉴定证据的提取标准、对比检验标准、综合判断标准、鉴定结论出具标准等几个方面。

  3.加强人员培养,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法务会计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法务会计人员也不再仅仅局限于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复合型人才。除上述所应具备的专业素质外,法务会计人员还需具备以下素质:高尚的职业道德,保密、自律是从业者职业道德的最高要求;独立敬业的精神,以保证其执业行为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和独立公允性,这是从业者综合素质的体现。

  4.加强理论研究,以理论指导实践。在理论研究方面,可以借鉴西方法务会计并结合我国具体情况。我国会计理论界工作者应重视并加快有关法务会计的研究工作,建立在开展法务会计业务工作过程中应严格遵循的基本准则、具体准则、工作程序与方法、执业规范与职业道德等完备的规范体系,使法务会计的开展有规可循、有章可依。

  5.加强各相关机构、部门之间的协调、协作,恰当处理其关系。法务会计的开展涉及到诸多机构、部门,如作为需求方的政府、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等,和作为供给方的国家审计部门、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只有这些机构、部门之间通力合作,相互协调,才能使法务会计在我国的开展具有更为坚实的基础。并且,在法务会计的主体中应突出会计师事务所的地位,逐步将法务会计行使的权利归于会计师事务所,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符合独立性原则。

  财务欺诈使企业面临严峻的挑战,如果企业没有行之有效的预防控制措施,将会遭受无法挽回的损失和风险。Silverstone(2012)认为财务欺诈包括信用把戏、伪造、篡改数据、骗税和其他各种骗局。美国欺诈检查协会定义的职业欺诈是“利用个人的工作职位,故意滥用或占有雇主的资源或财产从而谋取私利”。白领犯罪是财务欺诈的一种,犯罪形式有盗用资金、做假账、收取贿赂或其他骗局。白领犯罪的滋生给企业的资产和信誉带来了恶性影响,迫使许多国家针对白领犯罪采取了治理措施,在此过程中审计师被赋予了重要的责任,其工作环境已然发生变化。Christensen(2015)指出,在美国审计准则中越来越强调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检查财务欺诈及虚假陈述的职责。审计师在越来越大的压力下,在提高自身业务水平的同时,需要更为专业的技术作为支撑和补充。直面财务欺诈的法务会计正是其所需要的专业技术。财务欺诈检测存在偶然性的弊端,因此在当今的经济形势下,确保财务欺诈检测的准确率成为重中之重。但在面对财务欺诈预期会给企业带来恶性影响时,例如管理层变更、股价下跌、破产、法律诉讼等,法务会计这一专业领域的产生发展更加成为社会的迫切需要。

  要了解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配合对预防和治理财务欺诈所起的作用,首先要了解两者之间的不同职责和任务。审计师工作的焦点在于企业的财务报表在一定的重要性水平上是否是真实公允的陈述,通过特定的审计程序检查财务报表在审计范围内是否存在重大错报。根据审计结果,在财务报表对外公布之前,审计师会要求管理层更改错误陈述,或者通过审计意见提醒投资人关于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程度。然而审计师并不会追究重大错报的来源或起因。法务会计则扮演着与传统审计完全不同的角色,法务会计是实情调查者,而不提供结论或看法。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与审计师截然不同的专业技术、思维模式、教育培训以及经历。正如Gersonetal.(2015)的概括,法务会计工作的焦点是通过搜集各种证据来侦查可疑的或已知的作假行为———关于实施者、内容、时间、地点、方式以及起因等真实信息。简言之,审计着重于舞弊的风险,法务会计着重于舞弊的疑点、指控以及证据。审计师依据充足的证据合理地保证财务报表的真实公允,其价值在于增加了企业财务报表的可信度;而法务会计人员采集足够的证据来证实或反驳关于财务舞弊存在与否的疑虑,法务会计的价值在于解决关于企业存在财务欺诈的所有可疑之处。审计师的工作是日常性、周期性的,类似于日常的巡逻工作,需要确保大范围的安全,筛选出高风险的区域并重点排查。而法务会计人员在需要的时点上进行工作,如侦探一般,针对疑点,发现实情并找到证据。在审计中,许多不重要的矛盾和差错在工作表中被确认并记录下来,但不会在企业的账务上进行调整。因为重要性水平的概念帮助审计师滤除不重要的信息,从而实现有效快速的工作。然而,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范畴中不存在抽样或重要性水平的概念,所有相关的证据都需要被搜集和验证。不管多么微小的或是在正常情况下不重要的事情都有可能影响整体的侦查。

  在财务舞弊的检查方面,之所以需要法务会计发挥重要作用,是因为传统审计在这一方面存在不足。首先,审计师并不能为企业财务报表的可靠性做担保,因为审计工作运行在顾客(即企业)的控制之下。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为审计师的工作提供最基础的信息来源。如果企业管理层本身是舞弊者,擅长骗取他人的信任,会通过伪造文件来误导尚不具备专业怀疑态度的审计师。许多审计师并不具备足够的知识和经历来对抗舞弊,在其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往往缺乏对于舞弊检查的训练。在工作中,审计师的专业职责受限于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对于非法行为的责任也仅局限于对财务报表存在潜在影响的不法行为进行调查。由于着重于审核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又常常受限于时间和经济等因素,审计师往往难以深入调查在个别经济交易中隐藏着的财务舞弊。其次,审计师在进行审计工作时必须遵循审计准则,这使得审计业务流程有迹可循,审计师确认企业财务报表存在风险的位置,审计范围和审计焦点都可以被限定。审计业务相对固定的流程以及可预测的特点使其为隐藏舞弊创造了条件,舞弊者可以在可预测的审计范围之外实施舞弊。此外,依据何芹(2012)的观点,会计师事务所在提供公共审计服务的同时,需要考虑其自身的盈利性,在恶性行业竞争的压力下,审计师很可能会压缩审计时间,降低审计成本,从而影响审计的公正性。

  针对独立审计存在的不足及面临的挑战,法务会计成为弥补其不足的利器。法务会计人员与审计师的协作配合是预防与检查舞弊的有效方式。其前提是,法务会计人员首先需要详尽地了解审计师的工作,例如,审计师为企业提供审计服务的时长,与企业的关系,企业的内部控制等,以确保舞弊检查的安全和周密。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协作的优势在于,比起新来的法务会计人员,审计师对于企业有更深的了解,在其以往的工作过程中已熟知企业的概况,大到企业的潜在风险、业务范围、工作流程,小到人员构成、经济交易如何发生以及相关会计账簿凭证。通过与审计师的合作,从舞弊检查的最开始,法务会计人员就能迅速获取大量的背景信息。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还可以从审计工作底稿或审计师那里搜集到更为详细的企业相关信息。更重要的是,审计师能为舞弊检查带来关键的独立审计技术,例如,收集整合原始凭证、抽样、访问相关人员、检验以及分析相关数据。此外,审计师会带来其在长期的审计工作中形成的项目管理才能,包括如何制定项目计划,如何按规定时间规划进程,解决争端,记录以及传递最终意见。审计师还会在舞弊检查方法、程序、可能出现的问题以及后续措施等方面提供有价值的建议。此外,要想预防财务欺诈,在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提供坚实保障的同时,企业也需要建立良好的内部控制机制,并在职业道德的基础上发展企业文化。同时,国家应加大对于财务欺诈的惩罚力度,提高舞弊的预期成本。在预知其获得的经济利益要承担巨大的处罚与赔偿时,犯罪人员很可能被震慑从而放弃舞弊计划。所以,法务会计人员不仅要与审计师合作来治理舞弊,也要与企业管理层及各方协力,寻找企业存在的安全漏洞,提出未来预防舞弊的建议,共筑预防财务欺诈的网络。

  (一)法务会计的概念。法务会计与独立审计并行的优势在于,法务会计人员与审计师所要求的资历不同,两者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同。法务会计人员的重要职责是预防侦测白领犯罪,可以在审计师遇到理论或实际难题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治理财务欺诈提供更有力的技术。例如Debnath(2017)指出,近些年来,网络欺诈在许多国家涌现,而企业之间的频繁交易,以及企业业务流程的信息系统服务外包使企业面临着潜在的威胁。审计师由于缺乏相关的知识技术而面临严峻的挑战,这时具备IT专业技术的法务会计人员可以更强有力地处理网络欺诈难题。法务会计的概念最早由毕马威会计师事务所定义:“通过对财务技能的运用以及对未决问题的调查方法,将证据规则与此相结合的一种会计学科”。李若山等(2000)提出:“法务会计是特定主体运用会计学知识、财务知识、审计技术与侦查技术,针对经济纠纷中的法律事务,提出自己的专业性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者在法庭上作证的一门行业”。根据Carnes(2011)的统计,在澳大利亚、加拿大魁北克省、爱尔兰、南非以及印度,法务会计人员都由注册会计师担任。而在美国,法务会计人员并不是单一地由财会专业人士组成,而是来自于不同行业的专家:审计师、会计、舞弊稽查人员、防损专员、辩护律师、教育者和犯罪学家。尽管法务会计人员的构成在不同国家有所不同,但为实现其自身使命,法务会计人员均需要具备一系列的专业知识及技能。(二)法务会计人员应具备的知识技能。法务会计人员首先需要具备过硬的会计知识背景,因为法务会计本身就是对会计学更广义的运用,即用会计学科知识来辅助解决法律事务或是审计业务。在特定的舞弊检查中,法务会计人员应熟知企业所在地区的会计准则、会计惯例及特点,因为一些看似不正当的账目有可能是当地常见的会计处理方式。在此基础上,掌握审计工作流程和方法,熟练运用财务分析和会计指标来发现财务预警信号,对法务会计人员而言也是必备的技能。同时,法务会计人员要跳出财务会计固定的思维模式,不被数据所局限,不尽信财务报表中的可见数字,要挖掘数字背后隐藏的疑点,在法律调查中充分运用会计学知识。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具备探究思维和调查技巧。白领犯罪具有隐蔽性的特点,通常情况下犯罪线索难以被察觉,这就要求法务会计人员对各种犯罪类型及犯罪特征有详细了解,对财务预警信号有高度敏感性,能根据以往的经验做出精准的判断,并时刻保持专业的怀疑精神。Brooksetal.(2006)分析了动机理论的重要性,认为充分利用动机理论,分析舞弊者的动机和心理因素,可疑的行为以及舞弊者可能利用的企业内部控制漏洞,可以判断犯罪发生的可能性并进行深入的侦查。又如Debnath(2017)提出,社会工程学对企业的信息安全带来了威胁,社会工程学的实施者擅长心理战术,即利用员工的心理弱点进行攻击来骗取企业的机密信息。面对日趋复杂的社会环境,法务会计人员在犯罪检查中应积极调动犯罪学以及心理学学科的知识。口头及书面的交流技巧也是法务会计人员必备的重要技能之一。法务会计人员为查找实情,应依据直觉、怀疑和专业技术,对有可能提供有用信息的各方面进行访问,应对各种可能出现的局面。在发现实情之后,需要运用有效的沟通技巧说服顾客、保险公司、律师或是法官相信他的发现。在法庭上面对对方的质疑和询问时,能灵活应对答复。同时,J.Cali(2013)重点讨论了书面沟通的重要性,为了完成任务,法务会计人员需要以书面报告的形式来列报其所发现的事实,陈述事实,解释缘由并评估损失,必要时还应对如何预防和阻止未来可能发生的损失提出建议。大多数情况下,法务会计人员会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在法庭上呈现其发现及证据,解释与具体的不法行为相关的财务交易。所以,法务会计人员必须具备法庭程序以及与证据相关的法律要求的知识。对于相应的法律要熟记于心,尤其是与证据相关的要求对法务会计人员的工作成果有重要影响,例如:法院要求的证据标准,证据的获得及保留方式,如何呈报证据以及如何对另一方提供的财务证据进行质证。

  尽管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角色截然不同,但二者肩负着共同的责任,那就是财务欺诈的治理。白领犯罪隐蔽在企业之中,会给企业造成巨额的损失,使企业丧失声誉以及投资人的信心。面对越来越严峻的形势,独立审计在挑战和负重下可以积极引入法务会计的技术和力量从而弥补其自身的不足,法务会计在独立审计详实的背景信息和审计技术的帮助下,可以实现高效率的舞弊检查。独立审计与法务会计的并行,为治理财务欺诈提供了双重保障。

  [3]李若山,谭菊芳,叶奕明,洪剑峭.论国际法务会计的需求与供给———兼论法务会计与新《会计法》的关系[J].会计研究,2000双赢彩票,(11).

  [4]何芹.法务会计在上市公司财务欺诈案件中的应用研究[J].财会通讯,2010,(10).

  由于现阶段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各种有关制度尚不完备,法务会计的理论研究相对还比较滞后。就司法机关这一需求主体而言,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诉讼证据的确凿性、公允性要求日益明显,而在诉讼的过程中,往往涉及到许多与会计相关的法律问题,法官鉴于会计知识的缺乏,法庭因缺乏相关的专业知识,面对复杂的财务事项往往束手无策,使得案件悬而不决或不能客观公正地作出裁决,损害了法律的威严,不能有效地遏制违法犯罪现象的发生。

  首先,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不足,我国高等院校本科专业中进行法务会计选修课教育主要集中在少数政法院校和政法管理学院,很少有正规的法务会计或法务会计方向的本科教育体系,而研究法务会计方向的研究生和博士生就更是微乎其微。其次,具备专业基础知识、职业道德品质和各种能力的法务会计人员严重不足。培养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往往是“单型”的人才。注册会计师普遍缺乏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知识,在处理法务会计题时往往只重视会计报表,忽视会计调查,只重视会计信息,忽视法律程序和证据规则。律师只通晓法律,缺乏必要的会计、审计知识与技能,不能察觉当事人会计信息中违规、违法的蛛丝马迹,也不能根据凋查结果做出合理的职业判断。

  虚假会计信息给社会经济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同时也给会计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带来了巨大的隐患。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经济犯罪案件增多,贪污金额日益加大,舞弊方式也日趋隐蔽和复杂。会计知识与法律知识的简单结合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因此,人们开始意识到只有将这两种知识加以有效结合并且同时加入更多的理论和实践支持,才能有效地解决问题,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学的主要任务是处理法律规范,其裁判的准则是探讨实证法的规范意义、规范效力的内容以及法院的判决。法官、律师等专业人士是法律的专家而不是会计专家,无法准确地判断会计专业的相关问题,法律人的经验与知识无法成为证据与事实的连接点,所以将部分权能让渡给另一类专业人员,法务会计正是这样的角色。由于会计人员经常需要运用自己的思想理解和自身的工作经验来进行职业判断,发生错误也就在所难免,这就需要会计人员具备一定的法务理论。

  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由于会计信息滞后于经济活动,会计反映经济业务情况存在时间局限性。现代造假舞弊技术的水平愈来愈高,注册会计师只能对前期财务报告的公允性、合法性表示意见,审计的答证职能受到了相当大的限制。社会公众对审计人员过高的期望与审计结果间存在相当大的差距,注册会计师往往无法依靠审计准则来为自己做出有效抗辩。

  从我国法务会计的供给现状看,我国目前还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机构提供真正意义上的法务会计服务。从业务范围上看,主要是对“涉案的会计核算资料进行核实和判断”,同传统的司法鉴定范围基本上相同,并没有包括法务会计大部分的职能。从受案委托程序上看,其“暂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委托。当事人、人、辩护人可以向办案的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提出书面申清,由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向司法会计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委托”,这也与立法鉴定人相同。由此可见,我国法务会计这一行业仍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法务会计作为一门边缘性学科,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基于以上现状和原因分析,要实现其存在和发展价值,使之更好地服务于当今社会,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建设和普遍推广。

  正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要实现法务会计的迅速构建,就必须先完善现有的司法制度体系,尽快建立起一套统一的、合理的法务会计鉴定标准。法务会计的主要任务和工作目的是介入企业单位与个人之间的权益纠纷,用法律的手段来实现社会经济正常秩序的维护。基于法务会计的这一存在价值和特点,我们不但要加快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建立健全法律保障体系,而且要时常注意现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度和运行状况,将法务会计的执业依据、范围以及法律责任纳入到法律体系建设中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进而为法务会计建设提供一个坚实后盾和稳定的发展环境。

  人才是任何社会制度形成和发展的关键。就目前来看,法务会计已经不再是传统意义上的会计,其人员构成也不再是从事传统会计工作的人员,而应该是跨学科的综合型人才。随着社会经济的飞速发展,当今法务会计工作人员不但要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其中保密和自律是其最高要求),而且要有客观性与独立公允性的敬业精神。因此,随着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加强服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可谓迫在眉睫。同时,法务会计工作的开展是一项复杂的过程,它牵涉到很多部门,比如司法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及国家审计部门等。因此,我们必须加强各相关部门之间的有效协作,充分体现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体地位。只有这样,才能实现法务会计的建设与发展。除以上法务会计建设策略外,还有其他一些措施,比如加强社会宣传力度。就目前来看,法务会计是冷门专业,很少有人问津。因此,借助现代传播媒介加强对法务会计的宣传力度,使人们真正了解到何为法务会计,其目标、范围以及在社会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这样才能为法务会计的建设创造新的发展契机。

  有权必有责,这是任何行业进行管理的黄金法则。对法务会计师来说,同样也是如此。但在实践中,虽然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法律制度,也有专门的司法鉴定制度,但是对法律责任的规范却是少之又少。我国《刑法》中规定了鉴定人“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然而,在相应的《民法》中,却并没有说明鉴定人的民事责任。对于双方都关心的问题———由鉴定人单独承担民事责任,还是由双方共同承担责任进行说明。若是由双发共同承担责任,那么哪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哪一方可以付次要责任,主要责任是什么,次要责任是什么又是什么,都没有进行相关的明确说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不利于我国经济法法务会计行业的快速发展。

  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市场经济取得了卓越成就。各类经济案件越来越复杂,催生了经济法法务会计这一行业的出现。但这在我国起步较晚,在很多的基本理论问题上,并没有达成一致,如法务会计的概念、法务会计的主要功能、目标等。而且由于对从事这一行业人员有较大要求,从事相关理论研究的学者并不多,理论研究深度不够,导致实践活动开展非常吃力。由于各国发展状况不一致,不可全照搬国外理论,在解决具体案件时,也不能照搬国外相关案件的处理方法。总的来说,我国市场经济飞速发展;而另一方面,我国关于经济法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滞后且不深入。这就很容易导致法务会计不能够适应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对相关理论的研究上,仍然任重而道远。

  开展法务会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较少,仅见于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对于法务会计是做什么的、法务会计对公司的发展有什么意义认识并不深入。甚至有一部分人认为,所谓法务会计就等于注册会计师,这样的错误观念导致对培养专门从事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不重视。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离不开经济法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努力,而所有经济活动基本上都与法律环境有关。因此,市场对于能运用专业知识客观公正解决经济案件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的需求必将与日俱增。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专业人员能力较低,一方面由于我国对这类专业人员的培养不甚重视,另方面是由于相关学者对这方面的理论研究不太深入。就我国服务会计的实践活动来看,法务会计的工作内容包括司法会计、物价会计、基金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算、纳税等。而在我国,从业人员一般只将目光聚焦于司法会计、保险赔偿责任理事、海损事故理算等最为普通最为典型的内容上。

  法务会计的研究源于西方国家,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较为滞后。在理论发展方面,各大高校对法务会计投入的研究经费不足,各学者对其研究的兴趣不浓,阻碍了法务会计的本土化发展。须知,大学是各项理论成果出产最多的地方之一、是思想交流最鼎盛的地方,如果不能在大学里擦出火花,很难引起学术界的关注。因此,自上而下中“上”的缺失必定导致理论发展的限制,而这一限制正是培育法务会计的关键之处。而在实践上,由于开展这类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不多,即使在大学得到过这样的教育,也很难将其真正运用在现实中。市场经济的稳定有序发展,对于我国经济水平的提升有着不容小觑的作用。然而,美国安然事件、世通等世界知名公司的财务报表丑闻不断曝光,使得人们越来越怀疑注册会计师所做报表的真实性,各类经济案件层出不穷且越来越复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务会计的重要性日益彰显。然而,可以说,很多人并没有意识到法务会计的重要性,甚至压根没有听过这一概念。相比于西方发达国家对于法务会计的研究,我国起步较晚,发展也比较滞后,仍然存在很多如上所述的问题。我国的法务会计发展迫在眉睫,不仅需要在理论界进行长期的探索,更要在实践中,分析寻找法务会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的解决,有赖于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的规范,以及对于相关理论研究的进一步深入。希望能够加强大众对于法务会计的认识,让这一行业在我国得以蓬勃发展。

  [2]连秀红.法务会计在中国的应用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0.

  法务会计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的西方国家。在处理经济业务纠纷时,出现了许多令法官、律师等法律工作者难以判断的会计事实,单凭其所掌握的法律专业知识已难以合理的解决相关问题,需要求助专业的会计技术人员,法务会计正是适应这一需求而出现的。它既不同于一般的会计工作,也不同于一般的法律工作,因其主要涉及会计和法律的特殊领域,因而被称之为“法务会计”。从实务角度看,法务会计是为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会计资料为凭据,处理涉及法律法规的会计事项,或者以法律法规和相关会计知识审查、监察、判定、裁定、审计受理案件、受托业务。从学科角度看,法务会计是适应市场经济需要的、以会计理论和法学理论为基础、融会计和法学于一体的一门边缘交叉学科。

  (1)法务会计发展的必然性。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金融创新不断深化,市场经济日趋复杂,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单纯的会计理论和会计实践已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也是法治经济,几乎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与会计、审计工作相关,法制观念的强化要求加强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沟通。在经济纠纷中,需要法律知识和会计知识的完美结合,来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的需求。(2)我国法务会计发展现状。一是法务会计理论尚不完善。和传统的财务会计理论相比,法务会计至今还没有一个成熟的理论框架。理论的偏差,使得法务会计学者们的研究方向有很大不同,现有的理论研究也尚未达成一致意见,造成法务会计理论与实践的脱节,难以满足知识经济时代对法务会计实践的需求。二是法务会计人才缺乏,据报道,在美国前100家最大的会计师事务所中,有近60%的会计师事务所拓展了法务会计服务。法务会计已跻身国外最热门的行业之列,在美国的人才需求排行榜上排名第一。然而我国法务会计制度的发展还不够成熟,在现实生活中,缺乏既懂会计又熟悉法律的复合型人才,阻碍了法务会计的理论和实践发展。

  根据我国目前法务会计在实践应用中的具体情况,法务会计的社会需求主要表现在提供证据信息和司法诉讼中,这些需求主体一般包括:

  为了在经济案件的调查中查明真相、确认相关人员责任,政府各机关部门需要收集关于公职人员贪污受贿与职务犯罪的证据信息,法务会计人员成为政府的需求。

  国家的公、检、法等政府部门在保护国家利益的安全、保证市场经济合法运行的过程中需要法务会计人员提供司法鉴定者和专家证人服务。

  诉讼或法庭辩护时,一般的律师往往对专业的财务审计术语、会计准则和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企业财务舞弊的手段、方式都不太理解和熟悉,如果有法务会计师参与提供专业性的诉讼支持,则有利于增加经济案件的审理效率和速度。

  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表的公允性表述和财务报表形式的合法性检验不能满足社会的需要,查错防弊的审计功能需要专门的法务会计人员。

  企事业单位在寻求法律咨询服务、应对公司内部欺诈舞弊方面具有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随着我国经济秩序的优化和各项法规制度的完善,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在不断的提高。民事赔偿、财产分割、损害赔偿等鉴定责任认定都离不开对法务会计的需求。

  按照市场经济供需理论,社会供给提供法务会计服务来满足社会的需求。目前提供法务会计方面服务的机构主要是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但这些机构单独提供法务会计服务的能力还不够,通常都是合作完成任务。

  国际“四大”和许多国内会计师事务所已经具有了法务会计业务,很多专业人员提供企业重组、反洗钱等法务会计服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权威组织机构。经验证明,现阶段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的发展,特别需要由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提供理论和实践指导,承担注册法务会计师的培养和认证工作,为市场培养和提供专门化人才。

  需要法务会计服务的部门,如果自身配备一定的专业人员,则不仅能满足本单位开展工作需要,还能向外部提供专业人员的服务。我国公检法机关、国家审计部门、事务所等机构对法务会计服务有大量的需求,因此,这些部门选择自身配备或培养专职法务会计人员可以实现自身发展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重效益。

  通过高等教育培养法学与会计学相融合的法务会计复合人才,以满足社会对法务会计人才的需求。目前我国高校已有法务会计本科、硕士层次的人才培养。

  越来越复杂的经济现象和法律问题,社会组织及公众个人对法务会计产生了许多直接或间接的需求。为了解法务会计市场供需现状及其关系,笔者对广西区法务会计的现状进行了一次问卷调查,分别从调查对象的情况、法务会i日人知度、公众法律意识、广西区法务会计市场需求、市场供给状况等方面设计了20个问题,通过发放和回收问卷,进行问卷数据统计,获得了较为有用的参考数据。根据问卷统计结果,广西法务会计的市场需求潜力很大,需要有相应的社会供给资源,提供法务会计服务,但很明显,其市场的供给能力却非常有限,因此,法务会计供需市场存在着不容忽视的失衡现象。

  根据问卷统计数据,取市场供需双方的重要因素进行交叉分析,以检验法务会计市场供需之间关系的失衡状况。检验结果表2的p值等于a455,大于a05,检验结果不显著,表明公司遇到法务会计有关业务的需求与公司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供给之间关系不显著,市场供需关系被检验为失衡状况;检验结果表4的p值等于住709,大于a05,检验结果不显著,表明公司从事法务会计服务的人员供给与有进行法律诉讼的需求之间不相关,市场供需关系也被检验为失衡状况。

  法务会计涉及学科领域广,法务会计人才所需的知识结构非常宽泛,至少需要掌握会计学、审计学、证据学、法律、侦查技术等知识,这给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带来巨大的挑战。根据上述法务会计行业市场供需现状的分析,笔者认为,我们应通过学历学位教育和在职教育双管齐下的培养式方式,加快培养法务会计专门人才。

  法务会计的学历学位教育可以分为本科生和研究生两个层次分别进行培养。首先从本科教育阶段开始夯实基础,重视实用型人才的培养。高校的本科阶段学历学位教育既可采用四年制法务会计专业本科的培养模式,也可采用双学位培养模式。由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要求较高,本科层次培养往往很难达到预期效果,所以,高校在本科层次培养日趋成熟的情况下,要积极开展研究生层次教育,研究生阶段更要注重培养更多的法务会计师资力量,为其他高校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提供人才。到目前为止,我国一些高校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已经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可以通过高校示范教学和学术研词会等交流方式逐步推广人才培养经验。

  虽然学历和学位教育是培养法务会计人才的重要途径,但需要的时间较长,毕业时学生还需要在实际工作中进行长期的训练才能达到一定的专业能力。事实上,我国目前的法务会计业务实践中,当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的业务涉及很复杂的法律知识或侦查技术时,律师事务所或司法鉴定机构就派人参与进来,一起研究解决问题,大大节约工作时间和工作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反之亦然。这种相关职业人员通过后续在职教育,并参加法务会计师从业资格认证的培养模式,能够缩短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时间,快速缓解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匾乏状况。

  国内关于高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实践,可以追溯到2012年9月河北职业技术学院试办会计学法务会计专科方向,随后中国政法大学、渤海大学、云南财经大学等院校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进行了更多尝试[1]。目前,在我国普通高等院校开展法务会计(方向)教育的形式,按照教育实施阶段、学历授予、学习形式、学习时间等因素,大致有以下三种情况:

  第一,法务会计本科教育。具体又可以分为:(1)开设法务会计相关课程。如西南政法大学将司法会计课程作为专业主干课程,西北政法大学将司法会计作为法学(经济法)选修课程。(2)在会计学下设立法务(司法)会计专业方向。如云南财经大学、云南财贸学院、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北京城市学院等一些财经类、政法类院校陆续在会计学下开设会计学(司法会计)专业方向,2004年云南财大将其改为法务会计方向;在会计学专业下设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3)在财务管理下设立法务会计专业方向。2007年开始,渤海大学分别在财务管理专业和会计学下开设财务管理(法务会计)和会计学(法务会计)专业方向。(4)在法学下设立法务会计方向。此类主要是在一些政法类院校或者法学教育比较完备的综合类、财经类高校出现,如华东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渤海大学、南京审计学院等在法学专业下开设法务会计方向教育。

  第二,法务会计研究生教育。大致可分为三种类别:(1)在法学专业或会计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方向的硕士研究生教育。如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首都经贸大学、吉林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渤海大学等。(2)在法学专业开设法务会计专业硕士学历教育。如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从2003年起招收法务会计专业硕士研究生[2]。(3)在会计专业硕士中开设法务会计专业教育。2005年,复旦大学、南开大学开始招收法务会计方向的会计专业硕士学位研究生(MPAcc)[3],中国人民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也在MPAcc中相继开设了法务会计专业。截至目前,法务会计博士研究生阶段的教育仍未实现零的突破。

  第三,法务会计职业培训。如中国政法大学与国家会计学院、复旦大学、天津财经学院、美国普莱斯顿大学等国内外高校合作,面向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会计师、审计师、内部审计人员、中介服务机构调查人员、会计与财务管理专业在校大学生、研究生等,开展法务会计科研和培训。

  从上述高等院校人才培养实践,结合当前学界对法务会计的讨论,反映出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存在着以下问题。

  第一,学科属性没有定论。法务会计是综合了法律、调查学、会计学、审计学等基础知识的交叉学科,但法务会计究竟应该从属于法学还是会计学,在学界一直存在争议。会计界认为,法务会计从根本上说应该是熟悉法律知识的会计,属于会计学一个新的发展领域,在会计学下设立相应专业有利于法务会计教育开展[2]。我国法学界认为法务会计从属于司法会计,从人才培养目标看,法务会计更应该是熟悉会计业务的法律人才,在法学下设立专门学科对法务会计教育有利[4]。这种关于法务会计学科属性的争论,既有学术理论研究上的分歧,也不乏人才培养主动权方面的门户之争,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当前法务会计教育有效开展。

  第二,专业仍未被官方认可。目前,无论是本科阶段还是研究生阶段的法务会计教育,都是各高校在法学或会计学下设的一个方向,或者即使称“专业”也是学校自己的认识,并未被国家教育部列入国民教育专业目录,这一方面学生感到困惑,影响其对未来职业发展前景的判断,另一方面许多用人单位对该专业并不熟悉,对录用此专业毕业生存在顾虑。还有另一个在实践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法务会计本身要学习的课程就很多,如果不能独立设置专业,一系列课程无法排进相关专业本就很“饱和”的课程表,这就不能保证课程的完整性和知识的全面性。在当前的制度环境下,这不利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整体发展。

  第三,人才培养目标不明确,培养层次参差不齐。目前学界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法务会计人才应精通会计、审计、法律法规方面的基础知识,具备辨别、检验经济舞弊行为的基本能力,掌握必要的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知识,能够灵活运用包括必要的心理学知识、沟通能力、职业敏感性以及较高的分析判断能力的调查技巧,同时,还应当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5]。概而言之,就是要培养具有会计学、法学、审计学、法务会计学知识的跨专业复合型人才。这种简单化讨巧式跨专业复合型的培养目标,本身就是对法务会计作为独立专业的否定。在实践中,因对于法务会计学科属性认识的不同,各高校关于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不尽相同,有的侧重法学,有的侧重会计学。在法学专业上嫁接会计学的,所侧重必然是法学教育,在会计学专业上嫁接法学的,其所侧重必然是会计学知识的应用。另一方面,当前高校中开展的法务会计教育,有的仅是开设了一些相关课程,有的是一些继续教育式培训,开设学历教育的也未能完整覆盖本科、研究生教育,博士阶段基本上是空白。如何在现有教育体系下开展多层次、立体化、具有特色的法务会计教育是当下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第四,缺乏公认的人才培养方案。一个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至少应当有比较固定的教学计划,其中最基本的是课程设置和实践环节安排。当前国内法务会计教育的教学计划:(1)涉及学科领域多,涵盖会计学、法学、审计学三大主要学科,辐射经济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其他领域;(2)课程门类繁多,包括基础课、专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实践课程等门类,少则十几门,多则几十门课程;(3)各学科课程简单叠加,缺乏交叉学科课程的整合,更谈不上学科知识间的融合,失去学科独立性[2]。缺乏广泛认可的人才培养方案,没有科学合理的专业课程设置,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面临困难。

  第五,专业师资力量有限。法务会计本身是个新兴领域,当前国内高校开展法务会计课程或者专业教育的,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有的是会计教师,有的是法学教师,其他也有审计、统计、金融、心理学方面的专业老师,同时精通会计、审计、法学、证据学理论和实务的跨学科复合型教师是很少的[2],并且,当前高校里还未开展法务会计博士教育,未来短时期内专业师资力量如何解决成为摆在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面前的一个不可逾越的问题。

  法务会计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一个与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具有很强实务操作性的新兴领域,缺乏足够的实践经验可能是造成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困境的直接原因。从本世纪初河北职业技术学院首开先河以来,我国高校开展法务会计教育也不过十余年历史,对法务会计缺乏基础的实践经验,更缺乏系统性的理论思考。但是,究其根源,学界对法务会计这个新生事物缺乏足够的重视,认识和研究不到位是造成当前高校开展法务会计人才培养面临种种问题的根本原因。第一,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缺乏足够的重视。在美国,法务会计师早就被誉为是“会计职业的新宠儿”,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ICPA)将法务会计列为本专业“八大令人振奋的专业领域”之。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3943809671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公司电话

020-162-8686

二维码
线